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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外语学院 | 发布日期:2024-03-27 】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逐步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和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制度,采用按年考核、按人计算、分项计分、逐项累加的方法,计算个人科研工作实际得分,与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相比较,考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是把有关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要求具体化和制度化的一种方式,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成果的数量计量,考核得分只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数量成绩,与具体成果统计一起记入个人科研工作档案。

第四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成绩实行奖励表彰制度,根据量化考核实际得分结果,对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按规定评选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予以奖励表彰。

二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五条  确定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的一般原则:区分不同学科类别、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层次、校内兼任行政职务情况的差异,规定个人任现职以来科研任务的年度定额标准。

第六条  教师系列以社会科学类年度定额标准为100%,自然科学类则为80%;其他系列人员年度定额标准为相应学科和职级的80%;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度定额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人员标准[兼(1)];兼任行政领导工作年度定额标准为相同学科、相同系列和职级的60%[兼(2)]。助教以下及其他系列相应职级人员不规定具体科研任务标准。

第七条  根据上述一般原则和比例关系,具体年度定额标准分数列表如下:

 

类 别

专业技术职务

学 科

系列

行政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社会科学类

教师

20

15

10


兼(1)

16

12

8


兼(2)

12

9

6


其他

16

12

8


兼(2)

10

7

5


自然科学类

教师

16

12

8


兼(1)

13

10

6


兼(2)

10

7

5


其他

13

10

6


兼(2)

8

6

4


三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第八条  科研成果计分范围:

1.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等;

2.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科普著作、译著、工具书等;

3.获得研究成果奖励证书和通过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

4.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及学校课题。

第九条  论文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20、15、10、5]分;

2.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5、13、9、7]分;

3.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7、5、3、1]分;

4.被国外权威学术刊物或索引全文收录或评论的论文加计得分的100%分数,部分收录的论文加计得分的80%分数,标题收录的论文加计得分的60%分数;

5.被国内权威学术刊物或索引全文收录或评论的论文加计得分的80%分数,部分收录的论文加计得分的50%分数,标题收录的论文加计得分的30%分数;

6.技术专利参照不同级别论文计分标准予以计分;

7.翻译并发表的国外论文根据刊物级别按1/2计分。

注:[  ]中四项计分[A、B、C、D]:A为独立完成者得分;B、C、D分别为合作完成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得分;第四及第四以后作者得分为1/2D。

第十条  在不同层次的增刊、论文集和经批准的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学术刊物计分标准计分。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综述性质及教学教法等论文,按实际得分的80%计算分数,执行社会科学类年度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论文计分以初次发表的刊物为准,其它同级刊物转载、影印的不重复计分。同一篇论文出现于不同出版物,按其所发表的最高级别出版物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三条  关于学术论文级别的确定,一般参照政府人事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所采用的标准进行。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刊物视为国家级刊物。

第十四条  著作

1.学术专著:①国家级出版社,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4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3分;第一作者加计5分,第二作者加计3分。②省级出版社,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3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2分;第一作者加计4分,第二作者加计2分。

2.编著、科普著作:①国家级出版社,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3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2分;主编加计4分,副主编加计2分。②省级出版社,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2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1分;主编加计3分,副主编加计1分。

3.教材:①国家统编教材,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3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2分;主编加计4分,副主编加计2分。②一般教材,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2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1分;主编加计3分,副主编加计1分。

4.教学参考书、工具书、译著:①国家级出版社,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2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1分;主编加计3分,副主编加计1分。②省级出版社,5万字以内部分每万字1.8分,超过5万字部分每万字0.8分;主编加计2分,副主编加计1分。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和经学校确认的校内自编教材:根据相应著作类别,按省级出版社计分标准的50%计分。

第十六条  凡著作中没有标明作者分工的,其个人所承担的字数按作者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奖

特指各级政府组织、科技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奖励。

1.社会科学类成果奖:按下表计分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5,25,20,15,10]

[35,15,12,9,6]

[25,12,10,8,6]

省级

[35,16,14,12]

[30,14,12,10]

[20,13,11,9]

市级

[25,13,11,9]

[20,12,10,8]

[15,11,9,7]

注:{1} [  ]中计分[A、B、C、D、E]或[A、B、C、D]:A为项目主持人或独立完成人;B、C、D、E分别为主要参加者和次要参加者;D或E以下的参加者得分为1/2D或E。{2}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B、C、D、E得分具体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2.自然科学科技类成果奖:按与社会科学类成果奖相同级别计分数和比例,加计50%分数。

3.自然科学教育教学研究类成果奖:按社会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计分。

第十八条   其他科研奖励

1.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著作,在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获得奖励证书,视为科研成果单项奖:按社会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的1/5加计分数。

2.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著作,在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其所属的委员会,或出版社、出版集团等组织的活动中获得奖励证书:按研究成果奖计分标准的1/10加计分数。

3.未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著作,在不同层次的学术团体研讨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奖励证书:按研究成果奖计分标准的1/10分数予以计分。

第十九条  有校外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1.批准立项并获得上级下拨经费资助的、正在研究中的纵向课题:按进入我校帐目经费总额,每年每万元给该课题组计30分,课题组各成员得分由项目主持人分配。

2.有校外经费进入我校帐目的横向课题:按进入我校帐目经费总额,每年每万元给该课题组计25分,得分分配同上。

3.被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即取消当年计分。

第二十条  无校外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1.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计:国家级[25,16,14,12,10];省级[20,12,10,8];市校级[15,10,8,6]。注:同第十七条注。

2.批准立项的在研项目:按与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相同级别计分数和比例的1/2计分。在研期间每年计分一次,被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即取消当年计分。

3.我校人员参与校外其他单位的科研立项或主持子课题研究,均视为参与校外课题:在研期间不予计分;已验收结题的,以结题成果证书为依据,按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计分标准予以计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统计计分的各类科研成果,必须是按要求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我校人员在校内外进行的某些与我校科研有关的工作,贡献突出,非本办法计分所要求的成果形式,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可适当予以计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科研成果计分范围之外的出版物,经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认定确有价值,可适当予以计分。

第二十四条  作为参与上级评奖的支撑材料如论文、著作等,其原件和获奖不能重复计分,按其最高级别计分或加计分数。

第二十五条  已按本办法予以计分的科研成果,再获得上级评奖的,可再计补差分。同一成果按其所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结果,根据我校一定时期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当年评优选先、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和校内津贴分配等方面予以参考。

四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认定仲裁机构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成果考核奖励执行部门为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